白癜风的治疗医院 明明没钱偿还,但还是被起诉,最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; 明明已经偿还了债务,为什么要在失信黑名单里呆5年? 失信黑名单,实际上已经成为债务纠纷化解的一道不可逾越的障碍,而5年的失信考察期,已经无限将债务人逼上绝路! 征信不能沦为债权人讨债的工具! 这是笔者一直以来的主张和观点!当然,这绝对不是替债务人狡辩,而是从客观上来看,用征信来“绑架”债务人,确实对于债务化解毫无裨益! 大部分无力偿还债务的人,面对征信,只能被动失信而躺进黑名单里。 相比于其他刑事案件来说,债务纠纷的裁决,法院不会甄别债务人不还债的原因,而是唯结果论! 也就是说,不管债务人是因为什么原因,即便是身无分文,甚至连自己的生存都无法保证,但只要没能按时履行偿还义务,在债权人的主张下,债务人就会被判定为失信,进而纳入到失信黑名单! 但是,不还债就一定是失信导致的吗? 这才是征信被推上风口浪尖的根源所在。 对于债权人和法院来说,不按时履约,那就是失信。但是依据现实情况来看,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,情况是非常复杂的。可能是因为债务双方之间的纠纷导致,不排除极个别债务人恶意逃废债,但是更多的现实情况是无力偿还债务。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“诚而不幸,想而不能”的情况。 对于这部分债务人来说,未偿还债务,恰恰是因为没有能力偿还。事实上他们比任何人都想摆脱债务危机。 然而,因为“没还债”这个结果的客观存在,于是就成了法院裁决的依据! 所以,大多数情况下,不是债务人愿意失信,而是不得不失信!在法律和现实面前,债务人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! 征信黑名单,对于债务人来说就是一道“死亡判决书”! 一个奇葩的逻辑是:只要将债务人搞进黑名单,他们就一定会还债,或者有更大的动力去奋斗。 这不是扯淡的逻辑吗? 对于债务人来说,失信黑名单不亚于“死亡判决书”! 这要从失信黑名单的惩戒作用说起。 一旦债务人被纳入失信黑名单,就意味着人生有了污点,这毋庸置疑。 比如债务纠纷案件的公示,仅仅这一条基本上就已经给债务人定了性,背上官司的债务人,基本上会被大部分机会所抛弃,比如工作单位,合作机会。 比如失信名单的联合惩戒,债务人基本上寸步难行。 比如冻结银行卡,债务人失去了正常工作,甚至再次创业的可能。 比如限制乘坐飞机高铁,大大降低了债务人的出行效率。 当然,对于恶意逃废债的,再严厉的惩罚都不为过,但是如果债务人本身就没有偿还能力呢?如此的限制,岂不是让他们雪上加霜,更加没有偿还能力? 被纳入失信名单的债务人,这也去不了,那也干不成,已经成了现状!一个家庭当中,但凡一个人被拖入债务深渊,整个家庭都不能幸免。 陷入债务危机中的债务人,更多的不是在为还债奔波,而是在为生存坚持! 换句话来说:一旦债务人进了黑名单,要么就是等死,要么只能将债务无限期地拖延下去! 几年来,我接触过数以万计的债务人,他们不是不努力,不是不想还债,他们生活在黑暗之中,处处遭人白眼,除了要接受法律的惩罚,同时还得时刻面对债权人的摧残。 好不容易找个工作,要么就是征信污点被拒绝,要么就是银行卡无法使用无法参加工作,要么就是被债权人和催收三天两头的骚扰。 如此情况下,债务人有天大的本事,也很难翻身! 很多债权人转不过这个弯,总认为连法院都奈何不了债务人,债务人人品素质也太低了! 但债务人挣不到钱用于还债,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,不由你不信! “赶尽杀绝”式的惩罚,不可取! 对于深陷债务危机中的债务人,历经千辛万苦把债务偿还完毕后,本想着可以恢复自由之身,可以一身轻松的去奋斗打拼了,但是却发现,自己并不能立刻解除失信黑名单的限制! 诚然,对于恶意逃废债的债务人,确实有必要做出适当的惩戒。但是如果我们也应该考虑到那些诚而不幸的债务人。 对于他们来说,失信不是故意的,不还债也不是恶意的。那对于他们5年的失信考察期,显然就有失公允了。 我们简单捋一下债务过程: 第一个阶段:债务人借钱,一般都有一个期限,少则一两年,多则5/8年, 第二个阶段:债务人偿还不了债务,讨债的过程又是1/3年不等; 第三个阶段:债务人被起诉,前后又是一年左右的时间。 第四个阶段:在债务人被纳入失信人名单,奋斗还债,这少说也得3-5年时间。 第五个阶段:履行完法院的偿还义务,又要经历一个5年的失信考察期。 债务人经历这5个阶段,至少需要10-20年时间! 可以说,一旦债务人负债无力偿还,一辈子最好的年龄,都在债务纠纷中度过了! 简而言之,因为自己的一次不幸,整个人生就没有了重头再来的机会,这完全背离了人道主义精神!这对债务人来说,就是极大的不公平! 而征信黑名单,在债务纠纷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! 保障债务人的基本权益,法院有义不容辞的责任! 债务人因为一次不幸,失去了实现人生价值的机会;同时,一些债务人也因为债务,遭受了不公平的,甚至违法的催收,包括人身伤害,精神损害,甚至生命的代价! 他们的权益谁又来保证? 所以,债务纠纷得以迅速、公平的化解,对于债务人的甄别就显得尤为重要了! 跟刑事案件不同的是,目前对于债务人纠纷的审理,法院单纯采取结果论为导向,既“不还债就是违法”,进而接受法律的制裁! 一刀切的操作,债务人无从选择,只能躺进黑名单。然而,他们的失信是非恶意的,他们未能按时偿还债务,是情有可原的! 当然,在债务偿还完毕之前,失信是客观存在的,所以即便受到些许的惩罚,也是无可厚非的。 但是债务偿还完毕,5年的失信考察期,很显然就不合适了! 简单来说:如果债务人真的属于恶意失信,要么他就不可能会还债,要么过了5年,依旧会再次失信。俗话说:征信防君子,不防小人! 而对于诚而不幸的债务人来说,就真的有失公允了! 小结 对于债务人来说,没有偿还能力,本身就已经属于弱势群体,但是还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,处处被限制,这岂不是让他们雪上加霜? 债务纠纷中,因个人信用和道德因素产生的纠纷占比是非常小的,而决定性因素就是债务人的偿还能力,而偿还能力不会因为债务人的个人信用和素质而改变,只能通过参与社会活动来获取。 在这个全民负债的时代,“征信”将大部分人的青春,挡在了大门之外,诚信的意义何在?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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